为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和巩固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所取得的成果,调动广大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意见书》的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实验教学管理
满分50(+20)分。其中
1.实验准备情况
满分5分。无准备扣5分,少一个准备扣1分,扣完为止。
2.实验计划安排情况
满分5分。无安排表扣5分,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3.实验档案情况
满分5分。无档案扣5分,无记录、指导书、实验报告、实验大纲等每少一种(含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4.实验完成
满分10分。按少开实验占应开实验的百分比进行扣分。
5.非验证性实验开设情况
满分10分。有非验证性实验5分,其中有开放性实验加5分,无非验证性实验0分。
6.实验研究
有实验研究和成果5分,若获校级以上成果奖则加分(国家级奖加20分,省部级奖加10分,校级奖加5分,按最高奖励加分),无实验研究和成果0分。
7.每组实验人数
基础课达到1人1组;专业基础课达到2人组;专业课达到4人1组。某些实验不能1人(或2人、4人)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能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计5分;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扣1-4分。
8.实验项目管理
符合以下条件者计5分:每个实验项目管理规范,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等。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二)仪器设备
满分45分。其中
1.低值耐用品
(1)帐物相符: 满分5分。无帐册者全扣并取消当年评A级资格,其余每抽到1件不符扣1分,扣完为止。
(2)完好率: 满分5分。每抽到1件损坏扣1分(有报修记录并等待厂商维修期间不计),扣完为止。
检查方式:抽5件检查。
2.一般仪器设备(800元以上)
(1)帐物相符:满分10分。无帐册者全扣并取消当年评A级资格,其余每抽到1件不符扣1分,扣完为止;
(2)完好率:满分10分。每抽到1件损坏扣1分(有报修记录并等待厂商维修期间不计),扣完为止。
检查方式:抽10件检查。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
满分15分,包括:
(1)有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者满分5分,缺一种扣1分,扣完为止;
(2)完好率:满分5分。每抽到1件损坏扣1分(有报修记录并等待厂商维修期间不计),扣完为止;
(3)利用率:满分5分。每抽到1件年利用率低于400小时/年标准的扣1分,扣完为止。
检查方式:总台件小于5台的全查,大于5台(含5台)的实验室查5台。
(三)实验室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
满分为25分。其中
1.实验室的布局
满分5分。以整齐、整洁、实用、安全为原则,不足的扣1至5分。
2.实验室日常安全与卫生的规章制度建设
满分10分。包括:有无安全卫生责任制,用水、电、气以及防水、防火、防爆、防盗有无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应该有的而没有做到的,每少一种扣2分,扣完为止。实验室在学年发生过水、火、爆炸等意外事故者或由于疏忽被盗损失严重的全扣并取消当年评A级资格。
3.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满分10分。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家俱应保持整洁,门窗以及地面也需相应保持清洁,每发现1处明显不清洁的扣1分,扣完为止。
检查方式:看记录、现场抽查。
(四)实验室教学工作完成质量情况
满分20分。根据调查反映,情况差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五)综合管理
满分为10分。由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实验室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教学实验的改革、人员培训、按时上交统计报表、实验室室内改造以及仪器设备的自修率综合情况打分。
二、考核程序与奖励
(一)各学院实验室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的6月中旬至7月中旬。参评的最小单位为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各分室。考核采用由学院组织自评和互评,校考评领导小组进行复查的方式。
(二)考核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50分。考核等级分A、B、C、D四类,130分以上的单位为A级,130分至110分的为B级,110至90分的为C级,90分以下的为D级。考评工作结束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公布考评结果。
(三)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副院长为组长的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这项工作,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教务设备处备案。
(四)校考评领导小组在复查过程中一经查实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校考评领导小组将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实验室,并给予一定奖励。
三、公示和异议
建立公示制度,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异议由校考评领导小组受理。自评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十日内,任何对此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人签名。校考评领导小组受理后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校考评领导小组
校考评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主管校长;
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学科处处长;
组 员: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人员。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考核办法》(江大校办〔2003〕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