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我校“211工程”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根据教育部(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南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经校“211工程”审批立项,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设备、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均属此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管理在校“211工程”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指导下,由设备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
第三条 “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总计划,会同项目单位和设备处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1. 各项目单位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组织填报《江南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计划表》。
2. 项目单位在填报年度设备购置申请时,应以学科目前的研究方向和今后的发展方向为依据,既考虑到目前教学、科研的需求,又要兼顾今后若干年内教学、教学科研的需要,优先考虑多学科多方向共用的仪器设备。
3. 项目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表的填报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专门小组对本部门的购置申请进行讨论研究,年度设备购置计划需经实验室主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
4. 项目单位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经由“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平衡、汇总。
第四条 为杜绝重复购置,提高投资效益,年度计划中单台价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1. 单台价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由项目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专家、有关人员以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为基本依据,结合现有仪器设备的配备和利用率情况,对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行论证,并在论证的基础上向“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提交《江南大学申请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 学科项目名称;
⑵ 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和功能
⑶ 仪器购置的目的性和必要性;
⑷ 已有同类仪器配备情况;
⑸ 管理方式及人员配备情况;
⑹ 优选厂家及估计价格;
⑺ 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要求
2. 十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论证工作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
⑴ 市场调研;
⑵ 项目单位组织学科组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⑶ 项目单位提交正式论证报告;
⑷ 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审查;
⑸ 主管校领导批准。
3. 四十万元以上(含四十万元)的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论证工作必要时可由校“211工程”办公室组织或召集有关专家及有关部门举行专题论证会,项目单位应向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如实汇报情况,论证会应形成论证意见或结论,供学校审批时参考。
4.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应是懂行专家,需要时可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加。
第五条 “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对校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进行调整和修改,形成正式送审稿。
1. 送审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必须由校“211工程”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查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作为正式年度购置计划执行。
2. 批准后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如需修改应按上述步骤重新论证审批。
第三章 采购
第六条 批准后的年度购置计划,由设备处组织或协调采购。
1. 为使采购工作顺利进行,项目单位应根据年度购置计划认真填写《采购单》,经项目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设备处执行。
2. 设备处应按照项目单位所报《采购单》的配置、技术要求组织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问题不便实施,应主动向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并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以确保采购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 对形成一定批量或单台设备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用汇在1万元美元的,供货厂商较多,有条件进行招标的,原则上用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或议标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由设备处负责,校监察审计处进行监督。
1. 招标和开标审议由设备处组织有关人员负责进行,报经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 招标工作按《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项目单位要协同设备处做好采购工作。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设备以及精密贵重仪器的选取型、技术共青团要求,与厂商进行技术谈判等工作应以项目单位为主进行,经项目单位签字认可。对特殊的仪器设备,可视情况委托项目单位采购或聘请有关专家指导采购。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与设备处相互监督,在可能的情况下,项目单位应向供货厂商询价以至进行价格谈判,以便为设备处进一步谈判签约打下基础。
第十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的订货合同由设备处根据项目单位所确认的采购方案具体负责签订,进口设备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由设备处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在采购工作中,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公肥私,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受回扣,对于无法拒收的回扣必须如实上交入帐。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并按《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十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验收及管理工作按《江南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管理办法》中第三章至第五章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设备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