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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仪器设备一般价格昂贵、采购周期长、中间环节多,为加强管理,保证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及时投入教学科研工作,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江南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进口仪器设备是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并最终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二、学校对自筹经费购置和学校计划购置的进口仪器设备作如下规定:

(一)未纳入学校计划、由各院(系)自筹经费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可委托设备处代为办理,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各院(系)承担;设备处尊重院(系)对进口仪器设备的选型、配置和谈判价格。设备处亦可接受院(系)的委托对进口设备作进一步的价格谈判,但其最终结果应得到院(系)的确认。

(二)纳入学校计划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按学校的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负责对列入免税目录的进口仪器设备办理进口免税申请等手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口仪器设备开箱前均应申请办理入境货物报检手续。

(一)院(系)自筹经费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可委托设备处代为办理入境货物报检手续。因未申请办理报检手续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委托单位自行负责。

(二)纳入学校计划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办理入境货物报检等手续。

四、院(系)应充分做好进口仪器设备的前期配套准备工作(如实验室、机台、水电气、配套计算机等),准备工作均应在进口仪器设备开箱前落实到位,以保证进口仪器设备到达后及时验收、调试。

五、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尽快开箱验收,开箱验收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特殊原因,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发现缺货、型号不符或质量问题等,应进入理赔程序。

理赔期一般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商检开证理赔,方式可以是索赔、换货或退货,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保质期一般为一年,保质期内发现任何质量问题,都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由供货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及时上报设备处,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不及时上报设备处,发生的问题又无供货方签字确认,错过理赔期、保质期,造成自身权益受损的,由仪器设备接收使用部门负责。

六、进口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由供货单位、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使用部门和设备处、档案馆共同进行,验收过程中应仔细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度、型号规格、配件数量和技术文件,如与供货合同不符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七、进口设备的技术验收工作主要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应根据技术协议和技术性能参数开机测试,及时填写验收报告。发现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在理赔期内应尽快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增加调试和使用时间,以便确认进口仪器设备的性能、质量是否达到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

八、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仪器设备五年内均纳入海关监管,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九、本补充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