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和我校低值财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不含800元)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量器具、科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
三、低值耐用品实行校、室二级管理,设备处为校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四、无论何种来源、何种经费渠道增添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的财产,必须首先到设备处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各级财务报帐。低值耐用品的领用手续与仪器设备领用手续相同。
五、设备处设备科对已入库的低值耐用品进行统一分类编号、贴牌,并建立低值耐用品校级总帐和各使用单位分户明细帐,每年打印下发。
六、各使用单位要定期核对帐、物,每年与设备科对帐,务必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七、校内低值耐用品的转移,应由转出、转入单位双方到设备科办理转移手续,调至校外的低值耐用品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调拨手续。
八、对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到设备科办理报废手续。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设备科统一处理,任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九、低值耐用品的损坏和丢失,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应按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规定进行赔偿。
十、所有报废、有偿调拨、赔偿费收入一律上交校财务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