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教学、科研设备将进一步得到更新。为了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机制,加强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是运用市场机制,贯彻政府采购精神,充分发挥集团和规模采购优势的一种采购方式,是学校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物资设备的购置及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招标、投标与评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与评标在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设备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标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校监察审计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招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内(国际)公开招标和邀标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 我校“211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等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招标方式采购:
1、单台或同类仪器设备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或用汇在6万美元以上(含6万美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金额在2500元人民币以上,且批量在50台以上(含50台)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1、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
2、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性的仪器设备;
3、自制设备;
4、已经过一次招标,时间间隔不长,又有相同或相近采购任务,原有价格等优惠条件继续有效的。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计划购置的单台或同类设备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用汇在6万美元以下不以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采用询价采购,货比三家,在性能、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经过比较后择优购置。监察部门参与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般包括:招标通知或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和要求;投标人保证金金额;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及要求;合同格式;合同的通用(专用)条款,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第九条 为避免投标商不负责的投标,同时给项目单位提供合理的保护,投标商投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约按招标金额的2%左右核定)。一旦确定不能中标者,应将保证金及时退还给落标的投标商。
第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组负责,评标组由项目单位、招标机构及有关专家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评标人数不得少于半数。
第十一条 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分成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以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加上综合因素,作为综合评标的依据(综合因素包括:国内运输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零配件来源、售后服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等),综合评估最优者中标。
第十二条 招标应本着“服务、高效、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如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相互串通虚假投标的;
2、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3、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4、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实际情况的;
5、评标报告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就签订供货合同的。
第十三条 招标评标的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成立谈判小组,聘请精通技术(一般请使用单位业务、技术专家)、商务、外语的人员参加谈判。
2、技术准备:由项目单位或使用部门准备好设备的配置表,包括主机、附件、零件、配件、以及安装场地、条件、验收标淮,技术服务及人员培训。
3、财务准备:由项目单位或使用部门对拟订购的设备制订预算,金额计算应详实、准确,签约应控制在预算之内。
第十四条 评标结论经校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设备处代表学校正式签订合同,对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委托外贸公司办理签约等外贸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执行期间中,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调试或验收中某一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时,设备处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商协商索赔、换货或维修;若协商未果,应速报行政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招标及设备购置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严禁泄露标底;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招标方任何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商接触,更不准接受礼物、吃、请等。违规者将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