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贯彻国务院82年颁布的防火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则》。
2、部门领导布置工作、总结、评比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防安全工作,应将实验室的消防工作列入考核内容之一。
3、各院(系)、部、所应在校逐级防火责任制基础上,建立本部门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实验室防火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
4、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的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应随便离开实验室。
5、各种消防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短缺、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处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
6、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钻源)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
7、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有批准手续和防范措施。
8、各实验大楼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二、一般实验室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2、操作和照明的电器设备、导线、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现有电线漏电,开关跳火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电工修理;严禁私拉电线,或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
3、禁止非实验用的油漆、香焦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实验室。
4、实验室使用的电炉应确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电炉的电源线必须是橡套电缆线。
5、实验室内的通风管道应为非燃材料,其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或阻燃材料。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应在实验现场存放;零星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品由专人负责,并存放在金属柜中。
7、使用电烙铁,要放在非燃隔热的支架上,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用后立即拔下电源插头。
8、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9、清洗时所用辅料汽油、酒精、苯、丙酮、乙醚等低闪点易燃液体,必须远离明火,保持良好的通风,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
10、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允许超过额定的负荷。使用空调器、电取暖器应经校修建水电服务中心节能办公室同意,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
三、电脑操作、设计与实习室
1、新建、改建电脑室,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房间外墙、间壁、隔断、顶棚和装饰,要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建造。门应向外开启。
2、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
3、机房内电气设备安装和检查维修,重大改线和临时用线,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由正式电工操作安装;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4、维修设备必须先关闭设备电源,再进行作业;维修使用的仪表仪器、电烙铁等用电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地点。
5、严禁存放腐蚀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
6、机房内使用电加热器设备应有审批手续;采用日光灯照明时,应有防止镇流器发热起火的措施。
7、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技术安全制度和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